|
|
|
|
发布时间:2010.12.17 新闻来源:河南环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 |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小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小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通连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骗货险8元/车 配货站“保护伞” 驾驶证验证、行驶证验证、身份证验证,中国货运联盟三证验证一个不能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一份货量为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