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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7 新闻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 | |
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宁波保税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宁波保税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项目由区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科技发展资金由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在保税区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属于保税区征管; 三、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研发、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四、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有防污措施和设备,环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税区环境控制标准。 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创办各类研发机构,科技发展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及标准为: 一、列入市各类科技计划并获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市资助经费的30%-50%进行配套,最低资助不少于5万元。 二、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并获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资助经费的50%-100%进行配套,最低资助不少于10万元。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但未获经费资助的项目,酌情予以资助,具体资助额度由区高新技术评审委员会认定。 三、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专利产业化项目,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和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一、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已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中择优推荐,资助额度参照国家、市两级科技计划配套资助的较高一档标准计算,不重复资助。 二、上级部门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有强制性资金配套要求的,按上级规定予以配套。如果规定配套额度低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的资助额度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不重复资助。 三、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如同一企业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达到两个,在这两个项目中至少有一个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前,除上级部门强制性资金配套要求外,不再对新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配套资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亦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企业获得上述科技发展资金,应设立专用帐户,用于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获得资助的企业应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规定企业除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外,一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发展资金。 第八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合同;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上级有关部门资助资金到位凭证。 五、与申报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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